保護資訊免受無權人士獲取的社會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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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討論了以欺騙方式保護資訊免受無權人士獲取的合法性,但整個討論冗長,像為可疑的行為開脫一樣。在個人層面上,情況的確往往如此。但在社會層面上,若沒有機制保障個人或機構避免將資訊向無權人士披露,社會或會受到傷害。看看以下我們收到的個案:

我在一所大型藥廠工作,教授總管和專業人員如何調查產品質素投訴。因此,若有產品被發現在不及符合質素標準的情況下製造和出售時,我們就會展開調查,找出原委。調查的過程中,專業的做法是首先列出潛在原因,然後測試,以邏輯排除某些可能性,再進一步測試,從而推斷出最反映實際情況的原因。情況猶如醫生診斷一堆難解病徵一樣,若沒有排除其他合理和潛在原因而過早下結論的話,就是誤診。

可是公司的法律部門要求負責人不要保存公司調查這些潛在原因的記錄,因為這些記錄可以被法庭傳召。若有人因為別的原因控告公司,然後獲得該文件,看見導致產品有缺陷的潛在原因的清單,這份文件就會予人一種錯覺,以為公司知道在生產過程中錯漏百出卻沒有改正。 [1]

藥廠在這種情況下使用內部資料進行質量控制。公司有理由相信,這些資料若落入沒有權知道的起訴人手中,就會被誤用,對公司造成傷害。因為公司沒有信心自己認為的私隱權會受司法制度尊重,於是更改工作程序,避免將質量控制的資料記錄下來。結果,藥品質素因此沒有達到可以有的水準,公眾利益受損。你不需要認同藥廠對誰有權知道甚麼的意見,都能看見適當的平衡對社會有重大的影響。私隱權,包括以欺騙方式避免資料落入無權知道的人的手中,是一件非常複雜的事,以至於不能用全面禁止欺騙就能處理。無論如何,在墮落的世界裡,即使有聖經原則作依據,事實與欺騙都是複雜的問題。

[1] 個案應當事人要求以匿名刊載,於2011年8月23日在洛杉磯拜歐拉大學討論本文初稿時記錄。

[上一篇〈你沒有權知道的資訊〉:http://www.gcf.org.hk/?p=2356

[下一篇〈關於真相與欺騙的結論〉:http://www.gcf.org.hk/?p=2379

原文連結:

http://www.theologyofwork.com/key-topics/truth-deception/truthtelling-in-the-workplace/when-someone-has-no-right-to-the-truth/social-implications-of-protecting-information-others-have-no-right-to-know/

原文版權屬Theology of Work (TOW) Project擁有,本團契承蒙TOW Project允許轉載及翻譯成中文,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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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Response to 保護資訊免受無權人士獲取的社會含意

  1. Gerrignee s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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