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沒有知情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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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可以豁免說真話的情況,就是當詢問者沒有知情權時。例如,若有持槍賊人行劫便利店,店員並沒有義務說出錢箱的真正位置。大部分人都認同,對劫匪撒謊是合理的。事實上在某些情況下,向對方解釋他沒有知情權,等同向他透露他想知道的資料。這些情况,我們可以接受用最低程度的欺騙,以防止他取得他沒有權知道的資料。

同樣,你的職責若是將資料保密,任何要求你違犯職責的人,都沒有權知道你要保密的資料。然而,職責要求你將資料保密,並不代表你可以說謊。例如你若任職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得悉即將要裁員的資訊,並且要保密,有人詢問你有關他工作前途的「預報」,你就有責任保密。

泄露資料是不對的,說謊也是不對的。正確的回應是,你若有任何相關的資訊,也不能透露。即使對方訴諸於友誼,或說他們需要這項資訊是因為要置業或要作一個財政決定,你也不能將資料披露。這些情況下,你必需忠於公司,將資訊保密,告訴對方你不能回答那些問題,並且不會讓步,因為資訊一旦泄露,你就會失去工作。

搶劫例子與保密例子之間的分別是,人力資源部門職員除了直接說謊外,還有其他選擇。店員不能對劫匪說:「我若知道錢箱位置,也不能告訴你」——店員若想在劫案中保住性命的話。但人力資源部門的職員則有這項選擇。若有客戶詢問你從交易中賺取了多少利潤,情況也一樣。你無須說謊,但可以指出資料是保密的,你沒有權披露。這種做法強調客戶沒有權知道該資訊,但客戶有權不被你欺騙。

若欺騙行為只保障你避免承受自己行為的結果,情況就較不明確。例如,雇主一般都沒有權知道你放工後的生活。但你若選擇做一些損害與上司或同事關係的事,或肆意揭露個人資料呢?若有人說她上個週末看見你在賭場內,你可以用說謊來否認嗎?公民權利遊行呢?教會崇拜呢?家庭暴力倖存者的研討會呢?要在聖經或別處找到這種情況的通則是困難的。我們反而注意到,靈命愈成熟的人,傾向愈有能力在威脅個人安危情況下揭露真相。初信者要承認自己參與教會崇拜聚會是非常困難的——若他害怕同事會因此不再尊重他。較成熟的基督徒會敢於冒險,並有能力將形勢扭轉,變為自己和同事的正面經驗。然而在改信基督教是違法的國家裡,即使靈命最成熟的人也可能決定欺騙他人,隱瞞自己基督徒的身分,至少直到神所定的時間和地方為止。潘霍華忠告朋友對納粹黨人敬禮(「希特拉萬歲」),以隱藏自己對抗希特拉。[1] 要再次注意,為了找一個清楚的例子,我們訴諸於一個超出大部分基督徒在職場所遇見的場景。對大部分基督徒而言,在大部分時間和情況下,在基督裡成長的意思是更願意開放自己,不行欺騙。

[1] Eberhard Bethge, Dietrich Bonhoeffer (HarperCollins, 1977), 585.

 

[上一篇〈虛張聲勢(下)〉:http://www.gcf.org.hk/?p=2248

 

原文連結:

http://www.theologyofwork.com/key-topics/truth-deception/truthtelling-in-the-workplace/when-someone-has-no-right-to-the-truth/

原文版權屬Theology of Work (TOW) Project擁有,本團契承蒙TOW Project允許轉載及翻譯成中文,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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