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噓或誇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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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廣告客戶作出可衡量的聲稱時,他們表現自己是在說事實,履行說真話的道德要求,也符合法律對廣告說事實的要求。例如,牙膏製造商聲稱「調查發現五位牙醫中有四位推薦Crest牙膏」時,就要有調查證明。

廣告以外的可驗證的聲稱,也需要是事實。誇大非廣告的聲稱,通常是要誤導人,讓人看到比實際更好的人或處境。若把事實坦白地說出來,效果明顯不及用誇張手法般讓人留下好印象。例如,潤飾履歷表上的工作經驗或教育程度是不道德的,因為收件人期望事實,並基於文件上的事實作決定。你可以說「我是這份工作的最佳人選」,因為所有人都明白這句說話不是建基於對所有應徵者的客觀評價;但你不可以虛報「我在牛津畢業」。

即使提供不能被驗證的意見時,你也要提防說誇大的話,因為聽意見的人可能依賴你準確的評價。例如若有人問你對一位校友或同事的意見,你所作的任何聲稱都要屬實。即使含糊一句如「我最好的學生之一」,也要那位學生真的比大部分學生優秀你才可以說。

當然,誇張法(以言過其實方法立論)是當代語言一種常用的修辭法。聖經也有用誇張法,尤其在詩歌部分,詩篇六篇6節寫著:「我每夜流淚,把床榻漂起,把褥子濕透。」其實就是誇張地說:「我悲痛欲絕。」我們不會期望詩人的褥子真的濕透,床榻真的漂走。耶穌說:「倘若你一隻手叫你跌倒,就把它砍下來……倘若你一隻腳叫你跌倒,就把它砍下來……倘若你一隻眼叫你跌倒,就去掉它。」(太九43、45、47)這幾句說話常常被視為誇張敘述。若有人為了防止自己再次搶劫銀行而切除自己一隻腳,我們會恐懼。但誇張法並不適用於回應別人徵求你的意見,你若提意見,按理要加以說明,詳細解釋你的想法。

一個難處理的例子就是寫推薦信。給被你解僱的員工寫推薦信是一件特別棘手的事,他若沒有你的推薦,就很難找到另一份工作。一個常用的解決方法,也是公司律師經常建議的,就是甚麼也不說,只確認所述的人在所述時段內在你公司任職。但若涉及的前員工是危險人物,這種處理方法可以非常有問題,因為這種推薦信並沒有保障未來僱主免受可能的傷害,包括員工不勝任、缺乏品格或暴力性格。然而大部分公司都不願冒被控告毀謗的危險。在法庭上,真相是絕對的防衛,但大部分公司都希望一開始避免訴訟。

公司寫的推薦信常常言過其實,把被推薦的人塑造成比實際更好或更合資格。相同的情況也發生在推薦僱員返回校園進修。介紹信內容一般都比較誇張,這種做法是有問題的,因為收件人期望獲得對某個人的直接評價,以便決定他是否適合某職位或機構。錯配對僱員和機構都不是好事。

因為誇大的內容常常出現,所以有人會對推薦信和介紹信嗤之以鼻,有些人則不重視信中內容,並懷疑其整體價值。這是個窘境,因為法律可能禁止透露應徵者的資料。雖然你說出真相不會違反責任,但這對要求推薦信的人來說根本沒有幫助。公平地說,你若採用這個政策,就要對所有推薦請求一視同仁,因為你不應令人將你拒絕透露的行為理解成你不贊成該候選人。若有人「非正式地」請你解釋時,就更加要注意。

我們或會受試探,為自己的利益說出誇張的說話,我們或會明言或暗示:「我也曾經多次面對過你所說的情況,我發現這是最好的處理方法。」但事實上我們只試過一次面對這種情況,或只聽聞過其他人怎樣面對這種情況。事實上,我們若確信在這種情況下要如此做,我們就會覺得表現得有把握是應該的。但聲稱自己做過一些我們實際沒有做過的事,就是在別人期望真相的情況下說謊。與其誇張自己面對某個場景的次數,不如坦白講出你會怎樣處理。你可以說你見過這個情境(假如有的話),然後清楚說明你會如何處理。

 

[上一篇〈吹噓或誇大(上)〉:http://www.gcf.org.hk/?p=2140

[下一篇〈善意謊言〉:http://www.gcf.org.hk/?p=2162] 

原文連結:

http://www.theologyofwork.com/key-topics/truth-deception/truthtelling-in-the-workplace/there-may-be-exceptions-to-truth-telling-in-the-workplace/puffery-exaggeration//

原文版權屬Theology of Work (TOW) Project擁有,本團契承蒙TOW Project允許轉載及翻譯成中文,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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