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裡有關說真話的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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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把真理和愛完美地結合,兩者渾然一體,毫無衝突。不過真理和愛一旦分開,我們就進退維谷;例如,當愛要求我們欺騙(例如彭柯麗(Corrie Ten Boom)向納粹黨人隱瞞有猶太人躲藏在她家中)或真理帶來傷害時(例如向孩子說出他或她未預備好明白的真相時)。這裡所反映的,不是神出了差錯,而是世界墮落的本質。願意跟隨神的人若努力在真理中愛人和在愛中說真話,將不時經歷矛盾,直到神的國成就為止。

換言之,聖經原則上要求我們說真話,但未必代表我們在任何情況下都要 常常 無條件地照做。聖經至少有兩段記載,當中的欺騙即使不被稱讚,也似乎是被容許的。例如,被指責照顧嬰孩摩西的接生婆,精心部署一場騙局,以求保護摩西的性命和安全,隱藏他的希伯來血統,並誤導法老以為摩西是他的兒子(出二1-10)。此外,喇合欺騙耶利哥的兵丁,保護了預先來窺探應許之地的以色列探子(書二1-24)。喇合保護了探子(欺騙是主要的手段),她的名字最後竟然出現在希伯來書十一章的信心英雄榜上。

有一個典型的例子,說明說真話的大原則也有例外,就是發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著名的彭柯麗的故事,這個故事後來被寫成著作《密室》。有一段時間,她與姊姊把猶太人藏起來,使他們避開納粹黨人,免於被送進集中營。秘密警察多次直接問她有沒有收容猶太人,她每次都為了保謢他們而向負責人撒謊。

這是個真正的道德衝突,兩個或以上的道德標準或美德互相衝突,而彭柯麗與姊姊的困難在於要權衡互相對抗的標準。她們看重保護猶太人性命的責任,多於說出真相的責任,尤其是向那些沒有權利知道真相的人,她們決定正確。

這些衝突不常見,也不暗示神的命令本質上是矛盾的。相反,這些衝突反映我們有時要用矛盾的方式在墮落的世界實踐道德要求。此外,神的命令是透過人的思想和語言表達的,因此,我們對神命令的理解,也局限於人類的思想。人類語言沒有能力在不互相矛盾的情況下涵蓋所有情況,[1] 因此看似絕對的東西,都有例外。我們應該料到有時我們需要衡量互相衝突的價值,我們也期待神會在過程中指示我們。所以,不要說說真話是不可違背的,更準確的說法是,說真話是一項通則,但當與其他重要的道德價值有衝突時,這個規則是可以打破的。

事實上,即使神也被描述成在墮落世界裡用近乎欺騙的方法行事。特別在舊約有一些例子,神運用了欺騙手段,這些情況似乎與神不說謊的屬性有難解的矛盾(例如見王上廿二23;耶四10,廿7)。但以上的事例,都源於以色列人堅持拜偶像,等待著神審判他們、使他們被擄。神已把真理向百姓清楚說明,但他們拒絕真理,所以審判快臨。神顯然不是用欺騙作教導,而是用作審判的工具。當人拒絕真理,神的性情對他們來說也變成欺騙。然而,神欺騙那些自我欺騙的人時,祂的行為沒有與祂真理的屬性相違背。

新約有一段平行經文,是保羅在帖撒羅尼迦後書二章11至12節的教導:「故此,神就給他們一個生發錯誤的心,叫他們信從虛謊,使一切不信真理、倒喜愛不義的人都被定罪。」保羅在這裡描述「大罪人」到最後如何以神自居。為了抗衡這種自我欺騙,神就運用欺騙,不是用來誤導人,而是審判那些離棄真理的人。因此保羅談到「無謊言的神」(多一2)時,他是說神的性情,然而也承認在墮落世界裡,有時最深的真理必須為了愛而披上欺騙的外衣。彭柯麗有神的誠實形像,她不是一個情有可原的例外,而是在愛內一個更深的真理實踐。

我們若把說真話視為無須爭辯的道德原則,那麼直覺常識也告訴我們,某些職業常常要運用欺騙的手段,例如情報收集。毫無疑問大部分國家的情報人員都以欺騙方式取得敵人的重要情報資訊。此外,秘密警察工作要求有關人員隱瞞身分,假裝成另一個人,以求有效地渗入機構。很少人質疑這些職業運用欺騙的必要性。[2] 當然,幾乎沒有人質疑撲克牌戰中的裝腔作勢或運動項目中巧妙的假動作,因為這些策略被視為遊戲的一部分,是比賽規則所容許的。

然而,上述情況沒有一個完全與商業或其他大部分工作界別相似的。我們稍後會討論「為求目的,不擇手段」可否存在於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外。然而,不能披露真相的情況——例如撲克牌戰,是十分罕見的,而且幾乎不能作為工作品行的規範。[3] 這就引申出一些重要的問題:有甚麼標準引導我們在工作上說真話。

[1] 哥德爾(Kurt Godel)的著名理論「不完全性定理」(“Über formal unentscheidbare Sätze der Principia Mathematica und verwandter Systeme I,” Monatshefte für Mathematik und Physik 38: 173-98, 1931),嚴格來說只指出沒有一個數學語言能證明所有真正的數學陳述,而同時不會「證明」一些錯誤的陳述。數學語言有意被發展成比一般語言 一致。假如所有數學系統必然帶來矛盾,那麼普遍人也會接受,人類語言所說的 所有 規則和邏輯系統都會有矛盾。這是嘗試用符號(即人類語言)去描述現實時的基本限制。

[2] 關於例外情況及其理由的詳細討論,見 Sissela Bok, Lying: Moral Choice in Public and Private Life (New York: Vintage, 1989), 90-106。也見 Norman L.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Alternatives (Grand Rapids: Baker Book House, 2001), 113-32, 其摘要也見於 Scott B. Rae, Moral Choices: An Introduction to Ethics, 3rd edition, (Grand Rapids: Zondervan, 2009), 49-51。

[3] 一個例外情況是 Carr 的文章 “Is Business Bluffing Ethical?” 下文會討論他的觀點。

 

[上一篇〈說真話是聖經的標準〉:http://www.gcf.org.hk/?p=2007

[下一篇〈說真話為甚麼重要〉:http://www.gcf.org.hk/?p=2096

 

原文連結:

http://www.theologyofwork.com/key-topics/truth-deception/truthtelling-in-the-bible/exceptions-to-truthtelling-in-the-bible//

原文版權屬Theology of Work (TOW) Project擁有,本團契承蒙TOW Project允許轉載及翻譯成中文,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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