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與人際關係能力是領袖最重要的特質(提前三1-13;多一5-9)

Share

small icon 5

 

 

提摩太前書三章1至13節是大家認識的經文,其平行經文是提多書一章5至9節。提摩太前書三章1至7節和提多書一章5至9節,談到做長老和監督的資格,[1] 而提摩太前書三章8至13節則提出做執事,包括女執事的資格。經文列出了種種資格,共通點似乎都是道德誠信和良好的人際關係。雖然經文提到做長老的其中一項資格是要善於教導(提前三2;多一9),但這不是整段經文的重點。在這些要求裏,我們再次看到家庭與教會之間的關係:管理神的家之前,必須先管理好自己的家(提前三4-5、12;多三6;參提前三15)。我們會在後文更仔細思考當中的關係。

正如上文所說,不同組織有不同使命,所以對領袖資格的要求也有不同。若把這篇文章用作職場普遍要求的清單,便是誤用。例如「莊重」未必是做導遊的合適條件。那麼把重點放在道德誠信和人際關係能力又怎麼樣呢?道德特質例如「無可指責」、「清潔的良心」、「凡事忠心」,人際關係特質例如「樂意接待」、「不爭競」和「溫和」,都比專門技巧和經驗重要得多。

假如這些特質適用於教會領袖,那麼也適用於職場領袖嗎?近年幾個著名的商界和政府領袖犯了一些道德和人際關係的錯誤,事情廣為人注意,令人們比以前更重視職場上的誠信、品格和人際關係。嚴格地栽培和揀選領袖,不論在職場或教會都同樣重要。我們為工作和事業裝備時,會努力學習專門技巧,累積資歷,但我們又有否花丁點兒努力去培養倫理品格和人際關係能力呢?

有趣的是,很多早期教會領袖同時也是職場領袖。呂底亞是經營紫色染料貴重貨品的商人(徒十六14、40);多加是裁縫(徒九26-41);亞居拉和百基拉是製造帳棚(或製造皮革)的,他們成了保羅的生意伙伴(徒十八2-3)。這些領袖在職場上的實力得到證實,並獲得較大群體的尊敬後,便在教會發揮力量。也許教會、工作和公民領域對領袖的基本要求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相同的。

 

[1] 學者對「長老」(希臘文 presbyteros))和 「監督」(episkopos )是指同一類還是兩類不同的領袖有分歧。討論摘要見 Philip H. Towner, The Letters to Timothy and Titus (NICNT;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2006), 246–47.

 

原文連結:

http://www.theologyofwork.com/new-testament/pastoral-epistles/1-timothy-working-for-order-in-gods-household/integrity-and-relational-ability-are-key-leadership-qualities-1-timothy-31-13-titus-15-9/

原文版權屬Theology of Work (TOW) Project擁有,本團契承蒙TOW Project允許轉載及翻譯成中文,特此鳴謝。

Share

Leave a Reply

total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