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讀五經:申命記內的民主精神(二)/李均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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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說申命記內所展示的理念包含民主的精神?這與公民社會這個概念息息相關。

今年(2015)諾貝爾和平奬頒給了突尼西亞的「四方對話機制」,以表揚這個群體在「茉梨花革命」之後凝聚不同政治立場和價值觀念的團體,透過不斷對話,推動國家的民主建設,成功避免了其他阿拉伯國家因著專制政權倒台之後所帶來的混亂與戰火。「四方對話機制」的成功,原因眾多;但其中一個值得香港學習借鏡的,就是公民社會的發展和發揮效能這一重要因素。

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乃指「由自主、多元開放的社會團體或網絡所構成的公共領域。通過此一領域,公民可進行溝通合作,保障個人權利和促進公共利益。」而更重要的,「它們必須處於政府架構以外來體現其自主性。」[1] 簡單而言,一個社會若然容許自主的「非政府組織」存在,無論這些組織是為議政、或為社會福利、或為弱勢群體、甚或為宗教信念而聚集的團體,「公民社會」便可以成形。當年東歐變天,東正教會便是一個推動變革的有力的「公民社會」。[2]

公民社會的形式,其中一個十分關鍵的因素,是人民了解自身的權利,並了解到這種權利是受到憲法所保護的。因著這種對憲法和權利的了解和實踐,公民作為一種政治參與的實體,其身分價值遠超一般的「巿民」又或「居民」/「人民」的身分。不是因為聚居於一處,又或在這個地方出生,他/她便自動成為「公民」,而是能明白和體現政治的參與,「民主」中的「民」能發揮意義和作用。這正正是申命記上主與以色列人立約的可貴之處。第一,申命記中很多律法條款,都以單數第二人稱「你」來宣告,這在古代的法律結集中是少見的。[3] 這代表這些律法所展示的權利和義務,是屬於個別人民而非只限於君王。其次,申命記多次強調律法的內容是要傳播和教導百姓明白的,如十一18-19說到:「你們要將我這些話存在心裡,留在意念中……你們也要將這些話教導你們的兒女,無論坐……行……躺下,起來,都要講論……。」(和合本修訂版,下同;另參申四1、5、10、14,五31,六1、7)每七年申命記的律法都要公開地在公眾面前閱讀,使所有人聽見、學習(申卅一9-14);而且當審判官執法時,「要按照所教導你的律法、所告訴你的典章去執行。」(申十七11)總括來說,申命記的律例/憲法並不是只適用於君王貴冑,也不是特權階級的指引,而是每一個以色列民都要學習、明白和遵守的。

以色列人並不是一群單純「被管治」的人民。申命記要求每一個以色列人個別地與上主立約,每一個人都要明白和了解律法的要求和他們的權利。他們或許要求君王去代理執行上主的管治,但他們每人內心都明白怎樣的管治才是合乎上主的心意的。每一個與上主立約的以色列人,都可以成為社會上的公民,參與並監察社會法制的建立和管治,那可說是公民社會必須要有的基礎。今日香港教會——作為建制以外擁有獨立自主的信念群體——正是推動香港民主發展重要的一員,我們又是否了解和正在發揮公民社會的角色和義務?

 

[1] 陳健文,〈香港的公民社會與民主發展〉,《二十一世紀》,2011年12月號,頁24。

[2] 公民社會對社會及民主發展的重要性,尤其公民社會在不同社會變革,又或在茉梨花革命中擔堂的角色,這裏不作詳細探討,有興趣的讀者可自行找來相關資料再作了解。

[3] Jean-Louis Ska, “Biblical Law and the Origins of Democracy” in William P. Brown ed., The Ten Commandments: The Reciprocity of Faithfulness (Louisville: 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 p. 156 n.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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