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你有權知道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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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情況,機構需要以欺騙方式取得其有權知道的資料。基本上這就像前文所述的例外情況,以欺騙方式獲取國家情報,其原則也適用於其他職場。例如想像你的工作是要將法庭指令送到一些要逃避出庭的人,如果你一開始就透露自己的身分和聯絡他們的原因,他們大概不會承認他們就是你要找的人。然而你的工作是法律制度裡不可或缺的一環。

又或想想神秘顧客的工作。很多零售、醫療、招待及顧客服務公司為了評估品質,聘請神秘顧客,他們裝成消費者,然後匯報光顧過程。所得資料可以用來確保顧客獲得品牌所承諾的東西。[1] 為了得到一般顧客所得的待遇,神秘顧客必須隱藏自己會把光顧過程匯報給公司的事實。神秘顧客設法獲取機構有權知道、但不得不透過欺騙才能獲取的資料——至少在這個情況下如此。

正如用謊言防止資料落入無知情權的人手上是合理的,以欺騙取得你有權知道的資料同樣也是合理的。同樣道理,機構可以派出「競爭神秘顧客」到對手的店舖,打探其客戶服務、價格等等,但這種做法的倫理基礎並不穩固。如果競爭神秘顧客只觀察公開的售價、互動、環境等資料,就不算是欺騙;但若有人詢問競爭神秘顧客的身分或他們正在做甚麼,他們說謊是不道德的。更壞的做法是打電話給競爭對手,誤導他們有關你的身分,問一些他們在受騙的情況下才回答的問題。[2]

[1] 神秘顧客服務協會,www.mysteryshop.org/your-business,2013年3月20日瀏覽。

[2] ValueNotes blog,blog.valuenotes.biz/ethics-of-mystery-shopping/,2013年3月20日瀏覽。

 

[上一篇〈應付沒有知情權的人〉:http://www.gcf.org.hk/?p=2312

[下一篇〈你沒有權知道的資訊〉:http://www.gcf.org.hk/?p=2356

 

原文連結:

http://www.theologyofwork.com/key-topics/truth-deception/truthtelling-in-the-workplace/when-someone-has-no-right-to-the-truth/deception-to-obtain-information-you-have-a-right-to-know/

原文版權屬Theology of Work (TOW) Project擁有,本團契承蒙TOW Project允許轉載及翻譯成中文,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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