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讀五經:申命記內的民主精神(三)/李均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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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立和公民社會的基礎,乃民主社會創建的一些重要條件。但這些因素能實現,乃因申命記中倡導對民主社會更為重要的理念,那就是法治精神。

中文所稱的「法治」,英文卻有兩組片語來表達;但rule by law或rule of law在英文中只差一個介詞,但意義卻十分不同。Rule by law乃是「依法而治」,但法律是誰和如何制定,制定的法律又是否合理、公平和適用,卻不在「依法而治」者的計算之內。但在民主社會中所講求的卻是rule of law,乃按「法律精神」來治理一個社會。憲法(Constitution)就是社會組成所依循的基本理念和法則。例如香港基本法的性質便等同一道憲法,就是香港政府,甚至北京中央,也必須依基本法辦事;若香港的某一條法律違反了基本法的原則和精神,這條法律便需要改寫。舉一個近來熱議的題目,就是所謂「網絡23條」的「版權(修定)條例草案」。其中修定的最大爭議點,就是條例的修定會否過份限制甚至損害了基本法第27條所賦予香港巿民的言論自由?簡單來說,「法治」(rule of law),就是政府、司法及立法機構都是依從法律的原則來治理社會,而法律的原則可以透過憲法的通過來確立。

這個法治的概念,最早可追遡到甚麼時候?舊約學者利文森(B. Levinson)就曾在法律期刊提出申命記所載內容正包含歷史上的「首份憲法」(The First Constitution)![1] 利氏在他後來的文集中另一文章這樣寫道:「申命記將君主從屬於一道規限他的權力,而他又要向之負責的擁有最高權威的法律文本之下,就我所知在古代近東是無出其右的。就古典希臘對於君主的理念來說,也是同樣獨特的。」[2] 利氏從社會學家論法律的社會功能出發,了解到申命記的法規並非為服務家國機器而有,而是作為一理想的觀點,去為現存的社會制度和秩序作出價值判斷。在「依法而治」(rule by law)的社會中,法律是為當權者服務,是當權者為確立他所認為「好」的社會秩序而加以使用;但申命記所顯示的法治精神(rule of law),表明任何權力制度,甚至帝王本身,都沒有內在的價值,而是要透過上主的律法去分辨他/它是好是壞、是對是錯。從這個角度出發,申命記便是名符其實的上主與子民立約的「憲法」。

基督徒常提到的「行公義、好憐憫」,其內容是甚麼呢?不就是申命記內律法所顯示的立法精神嗎?若然如此,究竟在歷史上,申命記是如何落實?這我們在下次討論中再詳談。但就著申命記作為「法治精神」的倡導文本,容我引用利文的結語來再說明多一次:「申命記所草擬的憲法,代表著一種理想形態:它同時是一套啟發我們用慎思明辨的方法分析社會現實的工具,也是一套闡明社會核心價值的系統。然而,這一道律法文獻的古代作者在確立這個(法治的)理論模式的重要性,比現代的社會學家走得更前。申命記中具遠見的法律學者所堅持的,就是社會制度若要能長遠持久,它必須化身成為這樣的一種理想形態:『公正!你要追求公正,好使你存活,承受耶和華──你上帝賜你的地』(申16:20)。」[3]

[1] Bernard M. Levinson, “The First Constitution: Rethinking the Origins of Rule of Law and Separation of Powers in Light of Deuteronomy,” Cardozo Law Review, Vol. 27:4 (2006), 1853-1888.

[2] Bernard M. Levinson, “The Right Chorale”: Studies in Biblical Law and Interpretation (Tübingen: Mohr Siebeck, 2008), 84.

[3] Bernard M. Levinson, “The Right Chorale”,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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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Response to 現代人讀五經:申命記內的民主精神(三)/李均熊

  1. […] 這段說話其實暗示了兩重想法。申命記立法所代表的(這裏特別是指十六章18節至十八章22節,即君王要服膺於妥拉之下,參前篇http://www.gcf.org.hk/?p=3365),是一種理想形態(Ideal type),甚至乎只是對憲制法律的一種草擬(Draft Constitution)。換句話說,在歷史洪流內,以色列社會究竟有沒有奉行此一憲法?又或這道憲法在實際社會中應用時,是否/能否成功實施?在以色列史的研究中,這個問題的答案看來是比較悲觀的。從經文敘述的方向來看,這度憲法是摩西站在應許地的邊沿向以色列人頒布的,內容是對 將來 的一種要求和期盼。在現實中如何落實,以色列以後的立法者又有沒有按著社會的處境來作出遷就或調節,我們從之後的經文所知的著實不多。而另一方面歷史和考古的研究卻叫我們懷疑,基本上以色列人由立王至被擄均不見全面落實這道申命記所草擬的憲法。至於希西家又或約西亞王的宗教和社會變革是否代表應用和實施這度申命記內的憲法,學者仍沒有實質定案。就算當時猶大皇室真的想實踐上主透過摩西所頒布的妥拉,其效果也相信是短暫的。以色列人最終滅國被擄,從申命記的角度來看,正是他們實踐這度憲法失敗的明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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