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讀五經:申命記內的民主精神(一)/李均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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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時有人談論到香港沒有三權分立,行政長官地位超然──關於這方面,有很多有識之士已作回應。政治權力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是民主社會一個很重要的元素,因為三權分立在很大程度上能避免極權政治的產生,使民主精神可以延續。現代人透過了解歷史,甚至親身的政治參與,或多或少都會理解到政治權力的界分和制衡的重要性,但古代社會是否也理解這一種概念?

以影響聖經的周邊文化(如埃及或米索匹達美亞)的政治形式為例,王朝君主制(Dynastic Monarchy)應算是常態。君權神授,故帝君的諭令就是法律;沒有任何權力可以制衡這種以一個皇室家族為管治首長的政治架構。從表面來看,聖經所展示的以色列民族,也是趨向這種君主的政治形式。在撒母耳記上八章,人民不是要求民主,反而希望立王以管治他們,「像列國一樣」(撒上八5)。其實在上古時代人民知識水平和素質普遍落後,資源困乏而不能均富的處景下,將國家資源和權力集中於一個可以高度發展、接受良好教育和管治技能訓練的家族/君主,也算是一種有效的政治架構。對於大部分曾接受基礎教育,財富和社會機會都較為均等的現代人,自然不能接受這種將權力集中於一人的政治制度,故此現今的國家也已從這種帝君式的專制政權釋放出更多權力給人民。故此,現代人讀到大衛王朝永續(撒下七16),可能有點格格不入的感覺。

但希伯來聖經所展示的,其實更像今日我們稱為君主立憲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的政體。從申命記的經文中,尤其在十六章18節開始至十八章22節,我們可以看到一種趨向以公民社會為本的君主立憲制的政制雛型。當中,同時包含很多有利發展民主社會的元素。就政治權力制衡的民主體現為例,國家在君主之下,還有審判官、官長,也有利未祭司和先知去執行律法的要求(申十六18-19, 十七8-13, 十八15-22)。更重要的,是君主要服膺於上主的律法之下:君主要在祭司面前抄錄一份律法書,並在一生的年日內誦讀、學習和遵行律法書上的一切話和律例(申十七18-20)。換句話說,王命不是終極的;審判官和祭司要按律法書的要求判斷案件,「若有人擅自行事,不聽從那……祭司或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就要處死!」(申十七12)這個人,理應包括下段經文的君王。除了祭司和審判官,還有傳上帝話語的先知,「誰不從他奉我[上主]名所說的話,我必親自向他追究!」(申十八19)這個「誰」,理應包括上段經文的君王。

教會常說信徒皆祭司,又要信徒作時代的先知,其實算不算要基督徒體現民主,透過監察政府如何運用權力和並不超然的行政長官,來實現合乎上主心意的公義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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